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4月29日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方式1:贷款系类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
方式2: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领域发展。鼓励地方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债项目库,强化培育辅导,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
方式3:基金、PPP、股权上市融资。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注资、入股、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
方式4: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
方式1:PPP模式。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信贷、保险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配合财政支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实施,加大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探索力度。积极探索农业农村领域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机制,让社会资本投资可预期、有回报、能持续,依法合规、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文件要求,对本地区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系统性梳理,筛选并培育适于采取PPP模式的乡村振兴项目,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方式2:资产证券化。鼓励社会资本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资本进入退出渠道。
方式3:乡村振兴基金。各地要结合当地发展实际,推动设立政府农业资金申请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乡村振兴基金。鼓励有实力的社会资本结合地方农业产业发展和投资情况规范有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的行业优势,积极稳妥推进基金项目储备、项目推介等工作,鼓励相关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和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
方式4:片区开发融资:探索区域整体开发模式。支持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区域整体开发模式,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连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建设、产业融合发展等进行整体化投资,建立完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为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区域性、系统性解决方案,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农民收入持续提升,实现社会资本与农户互惠共赢。